2014年3月31日 星期一

身份證符標記( 視乎何者適用 )詳析

註--:身份證符標記( 視乎何者適用 )詳析:

*** 持有人年齡為十八歲或以上及有資格申領回港證
*   持證人年齡為十一歲至十七歲及有資格申領回港證
( 星號標記與身分證持有人在港是否享有居留權或其國民身分,並無關係. )

A--持證人擁有香港居留權
F--女性
M--男性
Z--持證人報稱在香港出生
X--持證人報稱在大陸出生
W--持證人報稱在澳門地區出生
O--持證人報稱在其他國家出生
Y--已將持證人所報的出生日期與其出生證明書或護照互相核對
B--持證人所報的出生日期,地點或性別自首次登記以後,曾加以更改
N--持證人所報的姓名自首次登記後,曾加以更改
R--持證人擁有香港入境權
U--持證人登記領證時在香港的居留不受入境事務處的限制
C--持證人登記領證時在香港的居留受到入境事務處的限制
H1,K2,S1,P1,V1-- 代表發證的辦事處
L--以前的身份證曾經遺失

註二 : 身份證號碼及括號內的數字.括號內的數字並非身份證號碼的一部份,純為方便電腦處理資料而設+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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